2008年7月2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醉酒后被别人拉去打架致人重伤,我要负全责吗?
    我是一个学生,一天喝醉酒后,被别人拉着去打架。结果把对方的右眼给弄伤了。被打的这个人现在要告我,可这不是我的错呀,打人的时候我什么也不知道,一点不清醒,酒醒之后我才知道发生的情况。而让我去打人的这个人现在却躲了起来。如果告到法院的话,我要承担全部责任吗?还是应该由叫我去打架的这个人来承担呢?
    本报作答:你应该和拉你去打人的这个人承担连带责任,醉酒不能成为免责的条件,你和叫你打架的这个人应成为共同被告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: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同时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也规定: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,或者虽无共同故意、共同过失,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,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,承担连带责任。